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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22:29:21

USDT交易中的刑事风险 - 知乎

USDT交易中的刑事风险 - 知乎首发于武汉刑辩刘凤律师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USDT交易中的刑事风险刘凤律师 武汉​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一、什么是USDT?USDT是Tether公司于2014年7月发行的数字货币,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Tether公司原名Realcoin,总部注册地为马恩岛和香港。USDT与比特币这种去中心化发行的数字货币有极大不同。USDT号称严格按“美元本位”发行,每发出一个USDT,都会有1美元存在银行账户,以维持其稳定,因此被称为稳定币。Tether事实上为那些难以建立银行合作关系、又需要法币的交易所提供了一个选择。为保持其领先地位,Tether和银行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把戏,在类似维京、开曼群岛这样的地方注册壳公司,并与加密货币付款处理商合作。每当一个银行账户被关闭,Tether就会在一个新的壳公司名下开设一个新的账户。 二、是否可以交易USDT?USDT交易违法吗?USDT是一种虚拟货币,我国不允许平台交易,允许个人之间的场外交易。虽然针对比特币及其他通过代币融资、投机炒作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以下简称《公告》)等文件,实质上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因此,主流观点认为,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具备权利客体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赋予其作为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公告》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因此,交易平台无法再参与数字货币与法币的兑换,只能进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场外交易。三、如何交易USDT?一种是火币网等撮合交易,一种是场外交易。1. 目前主流交易平台如火币网,虽然仍在虚拟币交易过程中发挥作用,但其并不直接进行兑换,而是广泛采用信息平台的撮合机制。平台撮合式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平台上注册为平台服务商,出售方将其持有的USDT的数量以及价格挂在平台上销售,而买方则根据自身需购买USDT的数量以及价格下单,平台则根据双方的买卖情况进行匹配,双方在交易之前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在平台匹配成功后,买方按照卖方在平台上的银行账户给对方转款,卖家确认收到款项后,平台会依照订单数量的USDT划到买方账户内,至此,平台的撮合交易模式完成。在整个过程中,平台不直接参与交易,本质上仍属于买卖双方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币的形式。2. 虚拟币的场外交易简称为币圈OTC(Over-the-counter),其本质是脱离于交易平台进行法定货币与数字货币之间的兑换。通过QQ群、微信群等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这种C to C的交易,产生了专门赚取USDT差价的“OTC承兑商”。四、USDT承兑商USDT在不同的交易平台上有不同的价格报价,由此产生了一类专门利用USDT在不同交易平台价格差异来赚取利润的人员,即USDT承兑商。 他们通过以美元实时汇率的比例,收取用户人民币,并兑换给用户USDT。而当用户需要将盈利换成人民币时,他们还提供将USDT换成人民币的逆向服务。通过手续费,交易点差,汇率波动等方式,这些服务商获得相应的巨额收益。“OTC承兑商”经常通过QQ群、微信群等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这种C to C的交易,或是在火币网,OK平台上买USDT,然后到其他平台例如ESI、ABF、KB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通过平台撮合交易出售USDT以赚取差价。“USDT搬砖”是指行为人在两个不同平台低买高卖USDT,以赚取其中差价的交易行为。五、USDT的刑事风险点自出现以来,USDT的交易额长期处于全球逾千种数字加密货币交易量的最前列,并逐渐代替比特币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在东南亚和非洲被主要用于博彩;在其他资本管制国家,如东欧、俄罗斯,主要用于传销和违法活动。1. 线下交易缺乏有效的KYC审核KYC(Know your customer)即“充分了解你的客户”,是在虚拟币OTC交易中一种常用的审查资金安全性的方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而火币网和OK平台虽然支持实名制,但是并没有进行一对一的KYC(了解你的客户)验证。USDT买卖双方无法识别对方资金或USDT来源,交易时对方仅提供一个实名账号、一张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户)。可能绑支付的是一个账号,然后交易的时候可能被替换成另一个账号,账户信息则是另一个人的银行卡。而对于线下交易则风险更高,由于缺乏平台的KYC审核机制,如果自己不承担起严格的KYC审核义务,与之进行USDT“搬砖”的对手来自五湖四海,极有可能会是给你“黑钱”或者潜在的违法犯罪之人。公安部门曾要求火币网和OK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增加一些视频验证,来加大反洗钱力度,以保证交易者的实名手机账号和实名银行卡是一一对应的。 2020年8月,火币网完成本年度最大的反洗钱风控策略升级,以协助警方反诈、反洗钱的破案工作。2. 固定交易方交易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五花八门,交易对手也是良莠不齐,空气币、传销币大量存在,买币不交币也大有人在。因此,从事USDT“搬砖”业务,若能够建立彼此的信任机制,成为固定的交易方,那么交易既高效便利,又省去了必要的担忧。但是,难免会有违法犯罪分子用谎言建立“信任”,利用固定的交易方,大量输入“黑钱”和“黑币”。作为正常的USDT“搬砖”,交易对手都是随机匹配,自由撮合,并不能形成稳定的交易对手。如果每一次的买币卖币都是有稳定的交易方,而且频繁交易,就打破了“搬砖”的随机性。随机性和自由撮合,本是“搬砖”的“护身符”,但却由于固定的交易,而摧毁了这一“护身符”。在司法机关看来,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价格与固定的交易方交易,极有可能形成了共谋,否则不可能如此默契。因此,如果是固定交易方交易,也面临极大的风险。3. 冻卡之后仍然交易自从“冻卡”行动的开展,不少币圈人被频繁“冻卡”,出现了“冻卡”高潮。其中有部分人,熟知“冻卡”的规则,知道“冻卡”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有可能是误冻或者错冻。于是更换了银行卡,仍然进行交易,但这无非是给自己增加了双重风险。 在已经出现“冻卡”的前提下,一方面,自己已经明确知道有卡被冻,那么很有可能是资金出现了问题;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已经做出了冻结的强制措施,以实际行动告知其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此时应该自行检查风险,暂停交易,如果仍执意而为,就不得不被司法机关推定属于明知,进而以犯罪论处。另外,无限制的高频大额交易,频繁换卡或换钱包地址交易,也极易让司法机关产生怀疑。六、涉嫌罪名虽是说个人私下交易自由,但并不代表不被犯罪份子利用作为犯罪工具,尤其是成为洗钱,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支付结算的工具,这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因为从客观上看,利用USDT接受了转来的资金卖出了币,就是提供了帮助行为;从主观上看,如果明知他人是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卖币服务,那么此时就会构成相应犯罪的共犯,或者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 洗钱罪《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USDT交易主要是用来掩饰资金流向,如果资金来源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则涉嫌洗钱罪,如果是其他来源,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SDT交易方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掩饰、隐瞒的,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何判断明知?《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网络诈骗形式多样,基于数字货币隐蔽性强、不易追踪的特点,有大部分的网络诈骗平台将骗取的款项兑换成USDT用于购买数字货币,而后进行二次出售后再兑换成为USDT,再将USDT兑换成人民币,从而实现整个诈骗的闭环。对于以经营USDT为业的平台或承兑商,如果未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若无法核实资金的合法来源、无法核实USDT的合法来源而兑换,就有可能被认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受到司法机关打击。2021年5月12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包括币圈大佬赵东等在内的12人。赵东是圈内赫赫有名的“OTC承兑商”,他的审判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意义。据报道,检方在庭审中主要根据其仅履行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的简易KYC审核,且资金主要来自境外博彩平台“跑分”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交易,进行了诉讼说明,并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上游犯罪(诈骗、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的共犯USDT交易方如果与上游犯罪份子事前存在共谋,仅是分工不同,那么,USDT交易方就与上游犯罪成为共犯。这里所涉及的罪名就很多。(1)诈骗罪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2)开设赌场罪据币圈人士介绍,用USDT操作跨境赌博有两种模式:一种赌客直接充人民币,跑分平台的会员兑换USDT;还有一种是赌博平台要求赌客直接用USDT充值,然后平台去提现时,让跑分的人来洗,“现在马来西亚的一些赌博平台就是这么做的"。如果USDT交易方资金来源于博彩行业,交易方固定,容易给司法机关产生事前串通的印象。因此无论是USDT交易平台还是USDT承兑商在从事USDT交易过程中,均应严格注意风险,避免“瓜田李下”之嫌。七、出罪辩点1. USDT个人间的交易是合法的。USDT是类似比特币一样,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普通民众对这类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我国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自由交易、买卖,这种买卖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而非公安机关认为的涉嫌违法、犯罪。因此,USDT是作为合法虚拟商品性质,以及行为人在各个平台上正常交易行为合法性,是无罪辩护的前提。2. 平台撮合式交易方式,订单随机匹配,承兑商在交易前客观上根本无法知晓其交易对手的身份以及收取的款项的性质,不可能与对方形成共谋的意思表示,主观上也不可能是明知。平台的撮合交易,类似于“滴滴打车”订单匹配模式,在平台交易之前,买卖双方的身份都是隐匿的,双方的交易完全由平台进行随机匹配与撮合,行为人在出售USDT时,无法知晓对方身份信息,即使对方客观上确实是通过与行为人买卖USDT时进行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行为人主观上也不可能与对方进行共谋或者明知对方是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这种随机的撮合模式中,也会在行为人收款的情况有所体现。双方是随机的交易,行为人银行卡往往只有一两笔是接受到了上游犯罪人员的赃款,而不可能是经常性、大量的接受到了赃款,这个客观事实从侧面证明了行为人不可能与对方形成共谋或者明知对方犯罪而提供帮助。 假若这种交易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那么就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任何商家在收到以犯罪所得支付的消费或者购买商品的款项时,都会被认定为是上游犯罪人员的帮助犯。这将造成日常交易变得极为不稳定,极大的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3. 行为人以真实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卡实名注册从侧面也能说明其没有犯罪主观故意。若是为了违法、犯罪,必然不会用自己实名注册,这样就相当于自己“裸奔”。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必然绞尽脑汁切断犯罪行为与自己任何联系,以确保自身不被办案机关查处,而非故意将自身暴露,这才符合日常逻辑。4. 已经进行KYC审核,有理由相信对方是合法交易。要求相对方手持身份证、银行卡录制视频,在视频中明确自己的身份,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正当,并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外还需提供该银行卡的交易流水,保证银行卡的安全性。通过这种方式,OTC商户可以了解交易对手的信息,应当认定为OTC商户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币圈 OTC商户为个体,不具有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的多种查控系统,无法对交易对手资金安全性有进一步的审查能力。且交易对手已经以视频的形式提供了身份信息,若该笔交易涉及到赃款,则OTC商户可以马上提供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给公安机关,交易对手也难逃法律的制裁,以此可以反推出,交易对手既然愿意做KYC,那么他可以保证他的资金是合法的。5. 交易价格无明显异常。USDT作为稳定币,价值相对较为稳定,波动较小。OTC商户通过USDT的买进与卖出,从中赚取几分钱的差价。随着“断卡行动”的推进,OTC交易被冻结的情况越来越多,火币网推出了蓝盾认证商户,这些商户通常经KYC认证,信誉较高,交易相对安全,因此这样的商户价格相对较高,甚至比一般的商户高出0.05元。但这是因为泰达币市场的交易特性,并不能以此认定交易价格畸高,从而推定商户的主观明知。刘凤律师 15802797947编辑于 2021-08-14 17:31刑事辩护虚拟货币USDT​赞同 221​​1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武汉刑辩刘凤律师专

买卖虚拟币违法吗?会被判刑? - 知乎

买卖虚拟币违法吗?会被判刑?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买卖虚拟币违法吗?会被判刑?匚一匚买卖虚拟货币,比如常见的USDT泰达币,买U卖U,这样的行为违法吗?会被判刑吗?截至目前也就是2023年1月,国家对于买卖虚拟货币最近的一份规定是十部委在2021年发布的924通知,其中有两项很重要的条款。一是在第二条中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很多人基于这一条觉得买卖虚拟币是不是违法了,但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词叫“业务活动”,依照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这个条款只限制了有计划的持续性的商业经营行为,而并没有对偶发的零散的个人交易行为加以限制,也没有限制个人的持有行为。同时只是规定了虚拟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而并不是不能作为商品流通。另一个重要条款是在924通知第四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什么是违背公序良俗呢,之前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就在上个月底,最高院发布了第36批指导案例,其中第199号案例中,明确了买卖虚拟币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结合924通知,相当于最终认定了买卖虚拟货币就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这个消息一出在币圈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买卖虚拟币是无效民事行为,行为无效不等于行为违法,比如6岁小孩打赏主播是一个无效法律行为,但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此外是否违法和是否犯罪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总的来说,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愈发严格,但即便在交易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相关纠纷、包括一些银行卡被冻结的问题,不能通过法律途经解决,也不意味着买卖虚拟币就是犯罪,而是在纠纷处理和刑事辩护上对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布于 2023-02-01 16:01・IP 属地辽宁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法律​赞同 21​​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公安机关刑拘后会被判刑吗? - 知乎

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公安机关刑拘后会被判刑吗? - 知乎首发于银行卡专栏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公安机关刑拘后会被判刑吗?钱洪亮律师​​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近期,因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异地抓捕并刑拘的势头有明显上升趋势,刑拘的罪名主要以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主,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也偶有出现,虽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大都能取保候审、化险为夷,但是从近期一些地区公布的判决来看,有罪判决率还是呈明显上升趋势,值得关注。一、因账户多次被冻结、止付且从业时间长而推定明知是赃款而接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2022年9、10月份,被告人张某深明知本人的多张银行账户多次被止付、冻结的情况下,仍利用“欧易”APP和“中币”APP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虚拟QC币和USDT币买、卖交易,并通过线下支付、收款后立即转账或将钱款取现的方式,通过虚拟货币的买进、卖出,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转移资金。经查,被告人张某深涉案5张银行卡共计转移资金48.9264万元。获取违法所得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深辩称其不明知汇入、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经查,根据被告人张某深的供述、张某深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信息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深辩称其2017年即开始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应当知晓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方式,涉案虚拟货币通常通过网络平台流转。被告人张某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接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二、推定明知交易资金可能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以帮信罪判刑的。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1在明知自己经营的虚拟货币交易资金来源可能系上游犯罪赃款,且其名下两银行账户已被相关部门冻结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陈某2销售泰达币(USDT),被告人陈某1负责联系泰达币卖家后将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李某”(另案处理,未查实),“李某”将“货款”汇入陈某2账户,陈某1与卖家完成交易并将购买的泰达币(USDT)通过火币网汇入“李某”指定账户。另查明,“李某”给二被告人打款的账户均非本人账户,且其中17个账户因涉嫌电信诈骗被立案侦查,涉案金额共计1260113元。被告人陈某1、陈某2通过居间介绍,帮助“李某”完成虚拟货币交易非法获利9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展非法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陈文超非法获利2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目无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可能系网络电信诈骗分子犯罪赃款,仍长期为其在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以变相买卖外汇判处非法经营罪2021年11月,陈某做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其向认识的币圈散户收购USDT(泰达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币,与美元汇率为1:1)(以下简称:U币),再倒卖给收购方,从中赚取差价。每次交易的牌价由收购方定价,收购方对比1个U币的价钱和其他虚拟币种当天牌价,计算出有赚的牌价。因每次交易都涉及到大量的现金,陈某怕被人抢劫,便雇请李某毅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2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高速路口,陈某、李某毅再次与收购方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U币交易,双方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现金兑换约81.4万个U币,共计人民币5101770元。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李某毅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从犯李某毅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没收赃款5101770元,上缴国库。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的居多,其次是帮信罪,无论是定何种罪名,前提都是“推定明知”虚拟币交易资金为违法犯罪资金的流转,在多份判决中我们看到,众多被告人均已自己不明知为抗辩理由,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是综合多种证据加以判定,抗辩无效,此种推理是否合理暂且不论,虚拟币交易在国内越来越难是真,被冻结的越来越多也是真,如果各位虚拟币交易过程中遇到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发布于 2023-05-25 15:13・IP 属地广东虚拟币银行账户冻结刑事犯罪​赞同 51​​3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银行卡专栏银行卡解冻及涉嫌刑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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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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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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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必看!买卖U币洗钱获刑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卖U币洗钱获刑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必看!买卖U币洗钱获刑2023-02-18 21:57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涉案4800余万元组队买卖U币,判!关键词网络平台虚假交易组队拼车上线终掉下线...@所有人长阳法院为你揭秘网络洗钱犯罪 案情简介近日,长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 陈某、唐某二人系关系要好的朋友,后成为某公司同事,为快速实现发财梦,二人想到······2021年下半年,陈某联系施某通过买卖U币(USDT,一种虚拟货币)为上游犯罪洗钱牟利。2021年9月,陈某投资50万元购买U币并负责指挥,施某负责换取U币、从中联络并做交易担保,唐某负责买卖U币具体操作。陈、唐二人又陆续邀约了黄某、邱某、林某等人充当取现手,使用各自名下银行卡帮助转账和取现。每交易1万元,陈某、唐某就从中抽取120元,其中取现手获利40元,剩余80元由陈某、唐某按三七分成。经鉴定,该团伙自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3月9日取现244笔共计36695815元,陈某、唐某等人分别获利20万元、12万元不等。后来陈某、唐某觉得上述模式风险太大,遂考虑改变“经营模式”,转而使用京东商铺虚假交易来牟利。2022年1月中旬,二人与黄某、邱某、林某共同出资110万元,注册了京东商铺专门用于虚假交易,实际上是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赌资充值牟利。该团伙将京东店铺内生成的订单号和二维码发给赌博网站,赌博网站关联制成充值入口的跳转链接,这样赌客扫码充值的钱就直接进入陈某等人的京东商铺账户内。陈某、唐某按照交易数额的15%扣除手续费后,再将洗白的钱分发到赌博网站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内。经鉴定,该团伙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3月17日共计收款24244笔金额12063908元,陈某华、唐某堃等人分别获利50000元、24000元不等。法院认为,陈某、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2022年11月30日,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陈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唐学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违法所得并予以追缴。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疑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一种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互联网,由公司或个人拟定规则出现的兑换工具,原本只存在于“网络游戏”。近年来,国外一些企业打着发展高新技术、和法定货币挂钩等炒作概念,为“虚拟货币”添加金融属性,即所谓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就是常见的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文中出现的U币(USDT)又称泰达币也是其中的一种。买卖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合法吗? 2021年9月15日,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提醒广大公民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通知》一锤定音,将买卖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然而,还是有不少人顶风作案,妄想着靠“炒币”发财,终究难逃法网。因此,广大公民一定要知法守法,不要参与炒卖“虚拟货币”,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同时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虚拟货币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行为。供稿|鲁健原标题:《必看!买卖U币洗钱获刑》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上海发布一起虚拟货币案:非法获利6000个USDT,司法中如何计算损害赔偿?_腾讯新闻

上海发布一起虚拟货币案:非法获利6000个USDT,司法中如何计算损害赔偿?_腾讯新闻

上海发布一起虚拟货币案:非法获利6000个USDT,司法中如何计算损害赔偿?

虚拟币是否受法律保护?能否作为违法所得进行支付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又如何确定?9月14日,上海检察官方发布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的相关情况,该案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为6000个USDT(泰达币),浦东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最终以获利的虚拟币价值计算出公益损害赔偿数额,实现了公共利益最大限度保护。

“该案件对于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的认定,与我国此前类似判决中的认定结果相一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案例判决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肖飒表示,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等文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在学理上,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存在货币说、商品说、数据说、虚拟财产说等的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已经成为有力观点。

司法中虚拟币的认定仍存争议

《华夏时报》记者通过梳理案件始末了解到,上海一家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公司,提供给各大电商平台的商家用于接单后处理发货使用。2021年8月,该公司陆续收到客户投诉,称该公司提供的软件造成电商客户的订单和交易数据外泄,甚至有客户因此遭受电信诈骗,并已造成了损失。该公司立即配合客户展开排查,发现系统后台有异常登录的痕迹,大量的客户订单信息被窃取。案发后该公司为泄漏客户信息的事件进行了赔付。

经查,2021年7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上述公司系统,获取系统内客户订单信息并出售牟利。在其被扣押的电子设备中检出涉及客户订单信息经去重后,仍有20673条,他以此非法获利USDT(泰达币)6000个。

经过审慎研判,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虚拟币在我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是其作为工具,易被违法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该币种,对违法所得金额,我们仍然可以按照该币种交易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违法所得金额。”公益诉讼检察官雷瑶介绍,泰达币与美元基本是1:1的比例,参考交易当天相关交易平台交易价格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计算,检察机关认定张某违法所得约人民币38760元。

最终,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认可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按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人民币38760元。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学明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对于虚拟货币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对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和保护价值存在不同理解,部分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财产属性,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也无法使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以及请求承担投资部分亏损的权益,并不受法律保护。但部分法院认为虚拟货币虽然没有货币属性,不能按照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但其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丁学明表示,虚拟货币相关案件处理在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是否有效、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可返还性等方面具有难点。

比如,在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方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虚拟货币是否能被认定具有财产属性存在难点,既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财产属性,又可以根据《民法典》承认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而在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是否有效方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既可以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属于相关公告、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属于禁止行为,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又可以认为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非代币发行融资行为,若交易行为系当事主体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可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相关案件不断增多

《华夏时报》记者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近年来有关虚拟货币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已经从2018年的817件增加至2021年的1783件。

针对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情况,肖飒表示,根据央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我国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公民投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后果和引发的投资风险,需要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21年,人民银行、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特别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还很可能不幸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肖飒表示,如果只是最底层的投资者,尚未通过推荐他人加入获得套现,那么投资所用款项,是被害人的合法款项。依据《刑法》第64条和前述规定,应当及时返还;而如果推广虚拟货币、并由此获取套现、形成层级,已经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其向下线收取的投资款、套现款等财产,则可能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收缴。这些款项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而言是违法所得。

今年5月,算法稳定币TerraUSD(UST)、代币Luna出现断崖式暴跌,致使整个加密货币市场崩塌。数据显示,比特币目前价格徘徊在2万美元附近,相较2021年11月创下的最高价格6.9万美元已跌去七成,投资者损失惨重。

肖飒强调,目前,我国法院虽然承认了部分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但并未承认ICO及其代币的合法性。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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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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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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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如何维权?这些裁判规则可以参考_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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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如何维权?这些裁判规则可以参考

近日,比特币的价格持续下跌,已经逼近2万美元大关。虽然虚拟货币集体下跌,但仍然无法阻挡很多“币圈”玩家的热情。赚钱不一定要上涨,下跌的话可以做合约,做空虚拟货币赚钱,不管上涨下跌,总有会有亏、有人赚。本文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谈一下买卖USDT的一些裁判规则。

为什么是USDT?

关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的相关知识,本文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网上搜索。目前市面上主流的虚拟货币基本上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像比特币(BTC)、LUNA(2.0)、以太币(ETH)、狗狗币(DOGE)等等。

以上的这些虚拟货币,价格无时无刻都在变动,它们的浮动没有上下限,前段日子,一种名为“露娜币”的虚拟货币(现在名叫“LUNC”),从4月份最高的119美元一直跌到最近的“0.0000XXX”美元,是的,小数点后面N个0。

虚拟货币里面,有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名叫泰达币(USDT),该虚拟货币与美元挂钩,USDT与美元总是1比1的关系,你拥有1个USDT,就可以换取1美元,USDT原则上不会涨跌。

拥有USDT可以做什么呢?很多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中,支持使用USDT来买卖其他的虚拟货币。如果你将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看作是赌场的话,那么,USDT就是这些赌场都认可的筹码,你想入场参与赌博项目,先购买筹码就可以了。

由于USDT的特性,导致很多人在现实的交易中,直接使用USDT作为合同履行的标的物,例如甲卖给乙一台电脑,乙只需要向甲交付1000个USDT即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话,我们的法院会如何裁判,这就是我们研究的问题。

买卖USDT的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1、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前面的第2点,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这些都是非法的金融活动。根据规定可知,买卖虚拟货币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购买USDT,不支持返还款项

一方向另一方购买USDT,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有些法院支持返还,有些却不支持,笔者先提供两个不支持返还的案例。

案例一:(2022)浙0212民初579号,原告汤某起诉被告蒋某,要求返还货款3万余元,原告认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后经法院查实,原告给的这3万元是向被告购买USDT,法院认为,购买USDT的合法性尚未明确,其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最后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二:(2021)辽07民终3831号,原告向被告购买USDT充值了5万元,被告收到钱后,并没有向原告交付USDT,原告遂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支配该账户,而且该账户因为涉及“帮信”之类的犯罪而被冻结,本案有犯罪嫌疑,原告应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一个判决驳回的案件,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并不合理,这样做会影响社会安定,很容易导致出现“黑吃黑”的情形,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二个案件倒没有什么问题,是否考虑帮助当事人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购买USDT,支持返还款项

有些法院不支持返还,有些却支持。笔者再提供两个支持返还的案例。

案例一:(2021)苏0381民初25号,原告在某平台向被告购买了1.7万元的USDT,第一次交易成功,一天后,原告误将2.5万元的款项转至被告的账户,后协商无果,原告起诉,法院判决被告返还2.5万元。

案例二:(2021)浙1121民初3237号,原告在某平台中购买USDT,向被告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购买后,原告一直没有收到相应的USDT,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法院认定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虚拟货币,双方的合同关系因违反金融安全而无效,被告因此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这两个判决返还财产的案例更为合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有趣的案件,直接判决返还USDT

在检索案例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个比较有趣的案例,法院直接判决被告返还USDT。一审案号:(2019)粤0391民初5456号,二审案号:(2020)粤03民终26385号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举荐原告上线两款虚拟货币,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当于25万余个USDT的比特币(约合人民币价值174万元),该费用属于服务费,被告收到后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遂将其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25万余个USDT,如果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174万元人民币。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的时候,当事人双方确认USDT是虚拟货币,返还不存在障碍。法院认为,按照一审的判决,如果将这29万余个USDT折价成174万元,那么,实质上就是变相支持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和交易,因此,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9万余个USDT。

写在最后

国家一直在打击虚拟货币的相关活动,轻则冻结银行账户,严重的话可能会涉及犯罪,帮信罪差点就成为第一大罪。要炒币的话,很多时候要先购买USDT,第一步就充满了风险,后续再购买其他虚拟货币的话,很容易就被套进去,笔者认为炒币不是投资,而是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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